商家称1小时被20条差评后门店倒闭,恶意差评会受到什么处罚?

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《小莉帮忙》,创业者王先生称自己毕业后创业,开办了一家密室逃脱体验馆,就在生意稳步上升之际,几家门店毫无征兆地同时遇冷。

“之前基本上两三个月才会出现一条差评,现在1个小时之内出现20多条差评,各种挑毛病挑刺,还说店里的工作人员殴打客人,结果对方发来的受伤图片竟然是网图。”

另外有餐饮外卖商家也称:“收到的恶意差评,不跟我们沟通反馈,也不需要后台退款,直接给差评,就是为了拉低你的分数。10条评价只能申诉掉两三条,打电话过去,顾客明确说了是同行在搞。”

恶意刷差评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?

无论是外卖平台还是网购平台,推出消费者评价机制的初衷,一方面是为了让其他消费者在消费时有一个客观的参考,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商家提供更好的服务。但是,评价的“权利”并不应该被滥用,特别是不应被用以牟取非法利益或恶性竞争,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被保护。恶意差评将承担民事责任,情节恶劣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二十四条: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
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
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: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: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。

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,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,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;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
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

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七十六条 【破坏生产经营罪】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(羊城晚报•羊城派综合自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《小莉帮忙》、晋宁公安)

发布于:广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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