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:依法规范金融机构中止发放贷款、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

新京报讯(记者行海洋)12月4日,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,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介绍,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、中、西部地区,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、股东有限责任激活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、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。

解决融资问题是保证民营企业“稳生存”“谋发展”的基础支撑,是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。王闯表示,人民法院通过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,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政策,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,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和费用收取、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、中止发放贷款、提前收回贷款等行为。

在当天发布的“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”中,银行在发放3.5亿贷款前,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“融资承诺费”,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。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、质价相符原则,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,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,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,按照“砍头息”的裁判规则,将该“融资承诺费”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。在“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”中,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2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履行还款义务,属于显著轻微违约,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,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,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,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。

企业改制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。改制中,债权债务界定模糊、资产移交不清等问题引发的纠纷,容易制约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发展。王闯介绍,对此,人民法院既坚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底线,又充分考虑企业改制的复杂性和历史特殊性,实现各方利益平衡。在本次发布的“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”中,人民法院梳理企业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,在确认原改制方案未完全履行、某商贸公司仅实际接收180余万元资产的基础上,再审改判该公司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该案的审理,精准剥离了不应由民企承担的巨额债务,依法妥善化解了困扰地方政府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,助力民营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。

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、责任相互分离、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,对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预期和信心具有重要意义。王闯介绍,一方面,人民法院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,加强对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,依法追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“掏空”企业、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。另一方面,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风险控制功能,依法维护诚信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。在依法出资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之间建立有效“防火墙”。在“某投资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”中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,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,无需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,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、放心投资、安心发展。

编辑 白爽

校对 王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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