@河南青年 见习补贴标准提升至110%,速来查收新办法!

来源:河南政府网


近日,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《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此次修订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需求,从制度定位、权益保障、补贴激励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,为河南高质量充分就业注入新动能。

 定位丨见习≠在岗,这些人能参与就业见习

此次修订明确界定了就业见习的性质,《办法》指出,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,组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—24岁登记失业青年,在岗位上进行短期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。

《办法》特别强调,见习期间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,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。原则上每人仅能参加一次见习,且劳务派遣人员不在范围内。

见习单位须具备哪些条件?《办法》明确,见习单位须具备较强社会责任感、带教老师比例不高于1:3、岗位须具备知识或技能属性、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。

对符合河南产业发展导向、规模大、社会效益好的知名企业,《办法》明确优先吸纳,引导优质岗位向青年群体倾斜。

 保障丨参照同类岗位劳动报酬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

在保障青年权益方面,新办法构筑了全方位的权益防线。

权益保障上实现全链条覆盖。《办法》明确,见习单位需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,按月发放至见习人员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内。在安全层面,在见习开始前为见习人员购买覆盖见习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鼓励额外购买与补充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保额相当的商业保险;在岗位方面,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岗位见习,有职业卫生要求的岗位需定期组织健康检查。

若单位存在未发生活费、收取培训费、不提供约定岗位等侵害权益的情形,见习人员可直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,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。

发展路径也得到进一步拓宽,《办法》提出,见习期满,表现优秀者可被单位优先留用,留用后需及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;对未被留用的人员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持续提供职业介绍、职业指导服务;对有创业意愿的,提供创业指导、创业培训、创业孵化等服务,帮助其尽快实现创业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《办法》明确就业见习时间视同工作实践经历,为见习人员后续求职积累履历优势。

 补贴丨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%

为推动更多单位参与见习工作,河南推出了一系列补贴激励措施。

基础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%;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(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)比例达到50%及以上的见习单位,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%(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)。

此外,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。

《办法》明确,补贴资金可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、保险费、带教老师指导费、见习工作经费等,且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,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
申请流程全面线上化,见习单位通过“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”提交材料,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15个工作日内初审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复核,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,确保“资金用在实处、补贴精准到位”。

监管丨定期核查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

为确保政策落地不打折扣,河南同步构建了闭环监管体系。

《办法》明确,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需跟踪见习人员思想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建立见习台账,按季度向人社部门报送数据;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,重点核查规章制度落实、见习人员权益保障、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,对不合格者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则取消资格。

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,此前已认定的见习单位及正在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、补贴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,仍按原政策执行。

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,此次修订不仅是对就业见习制度的系统化优化,更是河南应对青年就业压力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,未来将形成“青年成长、单位发展、就业稳定”的良性循环。(张家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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