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上游新闻
“远洋捕捞”,又有新说法。它说的不是出海打鱼,而是个别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,查封、冻结,甚至违规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。
这种行为,以执法办案之名,行刮取经济利益、罚没财物之实,引起了不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主的不满。
12月16日,国务院召开会议,李强总理强调,要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,规范权力运行。要强化执法监督,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、大量异地执法、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。
“远洋捕捞”已引发中央高层高度关注。令人深思的是,在经济持续发展、法治日渐健全、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,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怪现象?
全国涉嫌被“远洋捕捞”的企业有多少?无法统计。
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撰写的一篇“省情内参”称,自2023年以来,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,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,且相当部分的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。
报道称,广东某“专精特新”企业2022年就实现了20多亿元收入,2023年6月底提交申请赴港上市。同年10月,河南两市公安局以该集团企业涉嫌诈骗为由,出动1600多名警力到广州办案。该公司涉案总金额60多万元,两地的办案人员先后冻结该集团子公司相关账户64个。此举导致该企业被迫撤回上市申请,并因资金问题导致工厂停工、生产停摆,经营难以为继。
与此同时,今年非税收入的快速增长现象也与之形成了微妙的呼应。财政部数据显示,今年前11个月,全国非税收入约3.7万亿元,同比增长17%,10月和11月增速更是高达40%左右。固然,非税收入的增长可能存在多种合理因素,但部分个案的叠加难免让社会产生罚没收入不合理增长的担忧。
当然,并不是异地办案就一定是“远洋捕捞”,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数据也未必完全准确,这家涉案的“专精特新”企业,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排除有触犯法律的可能。但由此反映出来的少数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、趋利性执法、过度性执法问题的严重性和破坏性,不容忽视。
“远洋捕捞”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危害,难以用数字来衡量。对法治精神的挑衅,法治根基的动摇,营商环境的破坏,企业合法权益的伤害,更是无法估量。
执法“脱缰”之危。执法机关是执法之公器、护法之利器,一旦“脱缰”,危害甚巨。“远洋捕捞”的始作俑者是执法部门,一旦以逐利为目的,围猎执法对象,恶意提高执法标准,知法犯法,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,对公平正义的亵渎,对社会秩序的破坏。
市场“触礁”之患。“远洋捕捞”式异地执法犹如暗礁,使市场经济发展的航船面临触礁搁浅危险。一些企业为了避免成为“远洋捕捞”的受害者,或者为了借助执法力量打击竞争对手,不惜采取贿赂执法人员、提供虚假线索等不正当手段,腐蚀市场环境,给异地“捕捞”留下空间,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信任“崩塌”之殇。“远洋捕捞”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,主要来自两方面,一是对“捕捞”所在地的执法部门,老百姓会发问:“是不是穷疯了?”另一个是对被“捕捞”所在地政府部门,企业会发问:“连辖区企业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,你还能保护谁?”尽管这只是个别现象,但此类负面舆情很容易发酵,导致信任崩塌。
信心“重击”之忧。“远洋捕捞”带来的蝴蝶效应,容易打击企业投资的信心。在一些地区,由于过度“捕捞”,外地投资纷纷撤离,本土企业也不敢轻易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新的投资,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而“躺平”“静观其变”,导致当地经济发展失去动力源泉,就业岗位减少,经济活力衰退。
发展“搁浅”之虑。“远洋捕捞”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。由于不同地区执法标准的差异、执法程序的不透明以及执法目的的不纯粹,使得一些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时无所适从,当投资者看到企业可能随时遭受不合理的执法干预时,他们对投资的安全性和回报率会产生怀疑。
今年中央要求,明年将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。中央有关部门近期对此解读时指出,这意味着既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又集中整治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检查、乱查封,着力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。
此举的重点,是重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,稳定发展环境。但是,要从根本上杜绝“远洋捕捞”的乱象,还要下一番苦功夫。
斩断利益驱动。既然异地执法是趋利而来,那最有力的手段就是斩断利益驱动。比如,要求将罚没收入统一纳入中央财政管理,实行罚缴分离,统一规定使用。
对民营企业家来说,一次刑拘,或许足以“搞黄”一家企业;任意冻结、划拨其账户上的财产,可能会让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甚至濒临破产。
规范执法权限。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,如“双主体执法”,异地执法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其协助下进行,对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,检察机关应监督并追究责任;要严格控制执法部门对企业主要资金往来银行账号的查封、冻结权限,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对企业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。
开展专项整治。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、民生领域,开展专项治理。比如,个别地方因财政收入不足,企图罚款来“充盈府库”,令企业深感不安。同时,建立行政主官追责制度,对有组织、有授意的异地趋利执法的地方主官严厉追责,触犯刑律的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
修复信任危机。“远洋捕捞”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是一场不小的危机,个别地方的做法无异于“自毁长城”。这也是一次深刻反思与改革的契机,必须以坚定的决心和切实的行动,修复信任危机,完善法治与秩序,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、公正、透明、稳定的环境。
杜绝新地方保护主义。纠偏“远洋捕捞”,不是简单“按下葫芦浮起瓢”,更不是鼓励搞地方保护主义。从法律的角度,异地执法是允许的。只要不越权限,不违反程序,执法依据充分,无逐利行为,秉公执法,就没有任何问题。不能以拒绝“远洋捕捞”之名,搞新地方保护主义,甚至对抗执法。
不同省份、地区之间本应相互开放市场、共享资源、协同创新。“远洋捕捞”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,在某种意义上比“钓鱼执法”更可怕、更可恶。在信心亟待提振的当下,国家层面应从严、从重、从快治理,释放更加积极的信号,拿出更加有效的办法。